女性受刑人

女性受刑人
101-4:試述我國女子監獄處遇現況,就女性受刑人而言,其矯正處遇面臨的問題為何?對於我國女性受刑人處遇有何建議?92-1:女性受刑人與男性受刑人在適應監獄生活上有何不同?另請研擬妥適之女性受刑人矯治處遇對策90-3  女性犯罪受刑人有何特質?矯治計畫應注意哪些原則87-4:對女性受刑人宜採取何種處遇措施?試述己見。
(一)     女性犯罪與處遇:
現代社會男女平權,婦女的法律人格獨立,不再有連坐、夫權附屬、女性恤刑思想之情形。男女畢竟生、心理不同,完全以男人思想所設計的女子監獄或抄襲自男子監獄的女子監獄,自宜因時調整。此外,在戒護、作業、教化等各項處遇,也應考慮男女生心理差異,進行適當調整,這才是我們所期待的——專業女子監獄。
()女性犯罪之特質 (「女性犯罪特質」和「女性受刑人特質」不完全相同,注意了!)
  1.女性犯罪較男性少:其可能原因有如下。
   (1)生理上:
    A.女性天性柔弱,體力差且溫馴。
    B.女性無Y染色體,較不具攻擊性。
    C.女性負有生兒育女之天性,較具忍耐和毅力。
   (2)社會上:
    A. 女性受禮教拘束大。
    B. 女性的社會性、經濟性地位較低,較少在外與人互動。
    C. 女性在犯罪案件中常屬共犯,而為男性庇護犯行。
  2.女性犯罪266賭博罪居多:其次是麻醉藥。賭博罪最多可能與「六合彩」有關,部分是代替丈夫出面頂罪。
  3.女性犯罪者有早婚之傾向:尤其妨害風化、妨害婚姻者,超過半數在20歲以前結婚(以台灣為例)
  4.女性暴力犯罪有逐漸增加的趨勢:此趨勢是世界各主要工業國家共通的現象。
  5.女性犯罪人以中高年齡層者居多:此與女性中年後風華漸減,情場失歡有關。
  6.女性犯罪人數中,累犯較男性少:女性約20%,男性約30%
  7.女性犯罪者,夫妻感情較不融洽
()女性受刑人特質:
  1.監禁比率:目前收容於監獄內,女性受刑人僅佔全國監禁人口約6%(32003500)(這數字你要不要更新一下?)
  2.罪質罪名:女性受刑人以非暴力性(201偽造有價證券、210偽造文書、320+321竊盜、339詐欺)及無被害者犯罪(266賭博、吸毒、妨害風化)較多。近來女性新入監人數,毒品罪佔了將近50%為最高。
  3.戒護事故:女性受刑人幾乎沒有騷擾秩序之行為(鬧房),但有較高的自傷、自殺行為。
  4.不具幫派色彩:男監常見幫派串聯情形,而女性加入幫派者較少,因此女監不見幫派活動跡象。
  5.被遺忘的犯罪族群:女性犯罪量少,又不具暴力性,容易為社會及司法所忽視,成為被遺忘的族群。
  6.虛擬家庭(Pseudo Family):遊戲家庭,女性受刑人較需心理慰藉、家庭歸屬感,常於監內發展「準家庭式團體」,有的角色類似父親,有的類似母親,相互依賴,以滿足人際關係的需要。
  7.婚姻問題:夫妻間感情較不融洽。
  8.子女問題:部分女受刑人攜帶子女入監。(10、細13、給養章節本46、細64、細67…)
  9.管教上:女性受刑人配合度高,此與傳統禮教對女性之拘束有關。
  10.自我中心主義:女性受刑人以自我為中心,較不關心別人。

()男女監分別設置之理由:古時,女人為經濟地位的弱勢者,沒有社會地位,被視為男人的「財產」。所以女人犯罪時,除了死罪或通姦罪,而「入監」拘禁外,常責由本夫代為管束(即所謂夫權),或交由宗族家長以「家法」公開處罰。在監獄史學上,起初並無男女監之別,是以「有著不同別、名,期、性、心狀況」的混合雜居制為主。有下列理由,男女監宜分別設置:
  1.戒護上:男女生理有別,設置獨立女監易於管理。
  2.作業上:男女體力、專長不同,在作業科目的選定,有區別的必要。
  3.教化上:男女心理上也有顯著差別,分別設立獨立女監,教化上易收宏效。
  4.學理上:1970年代女權運動興起,女性受刑人應擁有為女性特質規劃的專業女監。
  5.犯罪率上:1970年代後,女性犯罪數量激增,設立獨立女監,已有經濟上實質價值。
【註】我國獨立女監有四:桃園女子監獄、臺中女子監獄、高雄女子監獄、臺北女子看守所。口訣→北桃高中!
()女性受刑人地位的提升,美國學者Reichel認為可分四時期:【口訣→漠差平女!】
  1.漠視時期(1718世紀初):此時女性犯罪少,女性犯與男性犯拘禁於同一棟舍房,1825年奧本監獄才將男女分別監禁。並無女性管理員,女犯由男性負責管理,缺乏隱私。
  2.差別待遇期(1860年代):主張女犯應由女性管理,以免感染男性犯罪惡習。作法是,強調女子監獄應採用家庭型式管理,讓女性感覺有溫馨的私人空間。女子技訓應與男性不同,可以縫紉、清潔、洗衣、園藝、農作為主。
  3.平等()時期(1960年代女權運動):量刑問題上,發現同樣犯行,女性易受較重刑期,違反男女平權觀念。監獄管理上,不論男、女性,在外出制度、戒護管理、執行地點應力求公平,並應設置法律諮詢機構供女性受刑人諮詢。
  4.女性導向時期(1999)美國Pollock主張,男女天生不同,處遇方法也應不同——被稱為「女性化刑罰學」或「社會正義策略」。作法是,男女應「公平對待」,而不是「相同對待」。機構的設計,必須以女性的需求為導向。
()女性受刑人在監適應情形與適應角色(角色扮演或適應態樣)
  1.女性受刑人在監適應情形:女性較男性有更高的愛與被愛需求,且不像男性受刑人在監內加入幫派受保護,入監後,因家庭關係及社會關係(社交關係)中斷,就發展出「準親屬家庭關係」互動模式,藉相互關懷,減輕服刑痛苦。
   (1)擬家庭(Pseudo Family):遊戲家庭,女性受刑人注重心理需求、家庭歸屬感,於監內發展「準家庭式團體」,有的角色類似父親,有的類似母親,有的類似手足,相互依賴,求取溫暖,減輕服刑的痛苦。
   (2)屬關係(Kinship Ties):女受刑人,在監內會逐漸發展成類似「親屬關係」的小團體,畢竟入監服刑後,真實的親屬關係就中斷,為了減少服刑痛苦,就發展出相互關照、相互協助的小團體。最小以「監房」為單位(10人以下),再者以「工場」為單位(20人以下)。【口訣→虛親同,必須親吻同性戀!】
   (3)性戀關係(Homosexual Roles):女性相較男性,同性戀比例更高,而監內女同性戀比例又比外界社會來得高,這就是「機構同性戀」現象。藉由同性戀關係,彼此更為親密,減少服刑痛苦。最值得一提的是,女性受刑人在監適應能力較男受刑人好,而女性受刑人中,暴力犯適應力最差,財竊犯(竊盜、偽造貨幣)適應力最好。【口訣→虛親同】
  2.學者Heffernan之研究:【口訣→過老習!】
   (1)客型(Cool):職業犯,是以犯罪為職業的人(ex竊盜累犯),只求利益,在犯罪時就已計算入監服刑的風險,把入監當成犯罪生涯的「必經過程」,因此在監不求反省,只求好過。
   (2)實型(Square):保守型,堅守社會上傳統價值,ex當老師要有老師的樣子、為人應誠懇有耐心。這類受刑人,不是有意犯罪,常是一時衝動的偶發犯或情境犯。
   (3)慣犯(The Life):這類型與前述過客型都為監獄常客,不同的是,他們所犯為具女性特質的罪——無被害者犯罪(ex吸毒、賭博、賣淫),不認同社會價值觀(反社會性),約佔女監人數50%

  3.學者Giallombardo:【口訣→長有告老!】
   (1)舌婦、麻煩製造者(Jive Bitches):扮演撥弄是非角色的受刑人,常遊走於受刑人之間挑撥離間,製造不必要爭端,或挑弄管教人員與受刑人,造成誤會與對立關係。
   (2)特殊管道以取得消息或其他資源者(Connects):例如,有其他男性親友在同監服刑,藉此打聽消息、取得利益,或由外界收買管教人員,使管教人員代其夾帶違禁品。
   (3)密者(Snitcher):工場、舍房中扮演觀察角色,向管教人員密告其他受刑人違規行為,博取管教人員信任感。
   (4)沒有犯罪傾向的實人(Square):參前述。
【註】監獄社會很特別,分為二種群體,一為監獄管教人員所形成的正式群體,這是依法令,有組織,有一定形式的正式群體。另一為受刑人在監內生活中所形成的非正式群體,這兩種群體不相交流,而是相互對抗的群體。監獄本身是一個小型社會,監獄內生活的人,互相發生交流關係,是在所難免。因為,非正式群體並不是只有監內才有。在自由社會中有或大或小的團體:如少年幫派、黑社會組織、工會俱樂部(工會團體)等。只是監獄內的小團體,不能因某種特定因素而集聚,進而影響監獄的管理。
()根據美國學者Clear and Cole之研究,男女受刑人在監適應的差別:
  1.暴力犯少:美國男性受刑人暴力犯近50%,但女性受刑人僅3%
  2.監內暴行少:女性較少發生騷動擾亂之情事。
  3.自傷自殺多:女性的自傷、自殺機率較高。
  4.配合度高:對於各項管教規定,有較高配合度。
  5.無管理層級:一般男犯具暴力性,管理上依其惡性分為高度管理、中度管理、低度管理,但女受刑人不分管理層級。
  6.無種族團體:男受刑人會因不同種族,而劃分不同團體,但女受刑人較不明顯。
  7.親暱團體:女性受刑人常形成親暱團體(虛擬家庭之類的),互吐心聲,男受刑人則依幫派背景聚合。
()當前我國女受刑人處遇困境(所面臨的問題)
  1.技能訓練無法謀職:技能訓練攸關日後更生謀職,但現在女監作業科目大多為手工組裝,如電子小零件組裝、聖誕燈組裝、手工縫紉布偶等,缺乏技能訓練作用,不利日後謀職。
  2.教育成果稀少:女受刑人在監獲得文憑或職業技術證照(如廚師、水電)等,顯著較少。
  3.缺乏女性化設備:由於女監設計,大多參考男監而來,對於女性化管理所應具備的特殊設備有所缺乏,例如,是否以韻律舞教室取代籃球場、是否應具有更完善的育嬰室、是否具有分娩婦女、懷孕婦女專用舍房等。
  4.監外小孩之接見:依監獄行刑法第12規定,入監婦女得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,在監分娩者亦同。但監獄並未考慮「母愛的天性」,設置「母親與兒童」專屬接見室或放寬實施返家探視制度。
  5.缺乏參與矯治活動之興趣:由於現行監獄體制不傾向女性化,加上女性受刑人較以自我為中心,所以女性參與矯治活動缺乏興趣。
()女性受刑人處遇對策
  1.女監設置家庭寓所: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2(109年修法啦!)規定,入監婦女得請求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,故應於女監內設置類似家庭之寓所,除作業外,讓母親與子女有較常相處之時間。
  2.改良技能訓練(通用!):以前女監作業大多以加工手製人造花、電子零件為主,目前高雄女子監獄特加強烹飪班、美容班之課程,成效良好,利日後謀生。
  3.加強婚姻諮商課程:在教化方面應重婚姻諮商課程,因從研究中發現女性犯罪者,夫妻感情較不美滿,婚姻諮商有助兩性互動,以和諧家庭氣氛。
  4.授以親子關係課程:教導女性受刑人育嬰知識、親子間互動關係,有助日後教養子女。
  5.成立女子專監(成立XX專監,通用!):由於女性受刑人之特質與男性不同,例如,較少騷動事件、攜帶子女入監等,故有必要成立女子專監,如此,能於女子監獄中,就女性犯罪人之需求加以規劃,目前女監大都附設於男監中,而男監之處遇方式較以男性特質為考量,常較不適合女性受刑人之生活方式。
  6.開發女性處遇方案(開發XX族群專用的處遇方案,通用!):例如,女性醫護、女性就業、韻律舞等。
  7.加強自我肯定訓練(通用!):女性犯大多出身低階層,缺乏自信與人際關係溝通技巧。
  8.慣犯隔離(通用!):部分習慣犯或職業犯須隔離,避免惡性感染。
  9.增加與子女接見機會:尤其是女性受刑人之年幼子女,滿足其心理需求。
  10.加強醫療照護(通用!):女性吸毒者較多,長期吸毒身體較差,而且吸毒易感染愛滋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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