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學第三份:戒護事故概述

戒護事故概述

()意義
  1.狹義:係指監獄行刑法(下稱本法)23條第1項第1款所稱有脫逃、自殘、暴行、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」。
  2.廣義:包括本法第26條第2項、第27條第1項提到的「天災、事變」等自然因素,及職員與收容人互毆、集體怠工、暴動、絕食、作業傷害、火災。
()監獄內戒護事故發生率高的3個理由
  1.容關係之形成:基於國家刑罰權之強制力,收容人被監禁其中,心裡壓迫感大,活動空間小
  2.性質:監禁環境,物質滿足度低,日夜受監禁,不自由感特別明顯
  3.性質:監獄之群體是由一群曾犯過罪者所共同組成,成員複雜,缺乏互信,彼此間存在緊張關係
()戒護事故發生的4個原因 (口訣:超額人際,卻個別生活,有沒有描述到網路世代的味道?)
  1.超額收容:監獄人滿為患,監方為維護紀律,只重戒護工作,忽略教化輔導;再者受刑人因擁擠,亦未獲得生活上應有之照料。
  2.人際適應困難:職員與受刑人有「支配與服從」、「教師與學生」兩種關係,前者以達成監禁秩序維護為目的,後者以實現改善意志與重生悔悟為目標。人犯無法適應,易因為身、心理壓力,肇生戒護事故。
  3.個別處遇之偏差:just freestyle.
  4.生活適應困難:無法適應監內特有的次級文化、生活規範,就容易因為身心理壓力,肇生戒護事故。
()戒護事故防範對策:公正培養健全的對策,並留意提升
  1.公正處遇:依法行政,落實監規。對於違背紀律之受刑人,給予適當之懲罰(86條:警停停移),反之也要避免濫施或錯誤懲罰,例如,將拒絕飲食之受刑人辦以違規等。
  2.培養科員及管理員之危機處理能力:危機處理能力,包含「危機預測能力」、「危機防止能力」、「危機應變能力」以及「危機再發防止能力」。戒護事故初期,適切應對,避免事故擴大。
  3.健全「接見通信」及「陳情申訴」制度:暢通制度,使受刑人能抒發不滿、有溝通管道等。
  4.留意受刑人之異常行止:突然要求轉業、換工場、換房、情緒低落、態度畏縮、不願意參與活動、家書提及遭逢變故(ex離婚)等,戒護事故的徵兆,應警覺。
  5.提升處遇品質:受刑人之處遇,必須合乎現代刑事政策要求,力求公正關懷之態度。當代自由刑旨在剝奪受刑人自由,已經使其感覺痛苦,不應在處遇品質上過份苛刻,造就二次痛苦。
戒護事故一:脫逃
()意義:依法被逮捕拘禁之人,以己力掙脫公權力監督。(觀念:公力監督,包括人的戒護及物的戒護)
()脫逃罪的種類
  1.自力脫逃:刑法第161條第1項:「依法逮捕、拘禁之人脫逃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為真正的脫逃,刑法第162163條都是人犯被縱放。
  2.一般縱放或便利人犯脫逃:刑法第162
  3.公務員縱放或便利人犯脫逃:刑法第163
()常見脫逃型態
  1.受刑人在監外農場作業脫逃:成立第161條第1項單純脫逃罪,如果管理人員在農場睡著致受刑人脫逃,成立第163條之罪。
  2.受刑人損壞監獄門窗或其他設施:成立第161條第2項損壞械具脫逃罪。
  3.五位受刑人(特定受刑人)集體協議脫逃,即使施強暴脅迫,只成立強暴脅迫脫逃(刑法第161條第2),而不成立聚眾脫逃罪(刑法第161條第3)
  4.受刑人日間外出或暫時避難釋放(監刑法2626-2)準脫逃罪。
()脫逃者特質
  1.家庭方面:缺乏凝聚力、婚姻亮紅燈、有突發變故
  2.司法記錄方面:A.脫逃前科者,最易再脫逃。  B.曾入監執行者(含累犯)  C.少年早期曾受逮捕者。D.財產犯。 
  3.服刑記錄方面:1.脫逃成功,刑期短最多三年以下。  2.殘餘刑期超過刑期一半。  3.離假釋或期滿仍有2年。  4.作業成績不佳。
  4.個人特質:1.男性犯。  2.30歲以下。  3.住所不固定。  4.暴力傾向。  5.態度敵對。  6.幫派份子。
()脫逃與場所的關係
  1.安全設計不當:戒護設備不周延,而使受刑人有機可乘。
  2.在監外作業:外役監(八德外役監、明德外役監、自強外役監)或外役隊,薄弱戒護力無法阻止。
  3.服務員房居多:人數多,易附和,協力脫逃
  4.解送途中:製造藉口解便,或自車窗脫逃的機會。
()脫逃與刑期的關係
  1.刑期6月以下者甚少脫逃,若發生脫逃,必有特殊緣故(如家變、婚變等)
  2.以刑期12年者脫逃居多,殆因低度安全管理及入監人數中,以此類刑期者佔大多數。
()脫逃與季節的關係(以日本為例)
  1.脫逃季節大多發生於夏日(789),而以嚴冬及初春為最少。可能因天寒逃亡於外,易受風寒。
  2.監外作業者,以5月為最多;而監內作業者,以12月及元月為最多。可能因季節不同,而對家屬之思念情愫不同所致(尤其年關時候)
()脫逃類型:黃昭正曾引述日本學者高橋良雄之分類介紹如下 (口訣:破暴單特準,音近迫砲彈特準)
  1.破獄脫逃:破壞鐵窗、天井、地板、門鎖達到脫逃的目的。我國刑法第161條第2項損壞械具或強暴脅迫脫逃罪。
  2.暴力脫逃:如詐病、偽裝打架、呼叫職員佯稱房內有情況而乘機襲奪鑰匙脫逃。我國刑法第161條第2項。
  3.單純脫逃:利用清早炊事作業時間,職員警備力薄弱之際,脫離視線,伺機逃獄。或利用假日出房教誨活動之際,俟清點完人數後滯留藏身最有利脫離之空房伺機而動,或易裝於監內潛伏,利用材料運送、垃圾搬運之際脫逃。我國刑法第161條第1(單純脫逃罪)
  4.特殊脫逃:與職員共謀、利用暴動時之群眾心理、利用天災事變之良機、暗通外界奪獄等。我國刑法第161條第3(聚眾強暴脅迫脫逃罪)
  5.準脫逃罪:逾期不報到或回監。我國監獄行刑法第26條及第26條之2
()預防脫逃之對策
  1.特殊戒護勤務方面
   (1)監外作業:歷年我國脫逃以監外作業或外役作業受刑人最多,應慎選______________
   (2)戒護外醫:指派有經驗、有責任心的戒護人員,以遏止裝病外醫、想藉「戒護外醫」而脫逃的事故發生。(63I:經採行前條第一項醫治方式後,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,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保外醫治;其有緊急情形時,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,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。)
   (3)戒護返家探視28監獄對往返交通(指派公務車?或坐船?坐火車?)都應詳細安排,並慎選戒護人員,必要時,由監獄長官帶隊。
   (4)日間外出29受刑人日間外出,因無須戒護,所以應慎選受刑人。有脫逃前科、幫派背景、家中變故、毒品犯、另案偵審中等,皆應先行排除。
  2.特殊受刑人方面
   (1)服務員這類受刑人,監內活動自由,熟悉監獄運作,脫逃機會大,也可能成為其他受刑人脫逃的協助者,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   (2)長刑期、幫派背景、毒品受刑人的脫逃意圖也很高,應予高強度的物理戒護。
  3.其他戒護要領
   (1)管制鑰匙:各監所應將戒護區鑰匙,統一交中央臺控管。何時何人取用,都是設簿登記。
   (2)加強安全檢查:例如,寄入的物品,是否藏有開鎖工具?舍房內是否藏有鋼鋸等。
   (3)加強受刑人檢身:防止受刑人將工場或農場的工具帶入舍房,成為脫逃工具。
   (4)舉行防逃演習:使各級戒護人員熟悉防逃要領,以因應突發事件。

戒護事故二:自殺
()兩層意義:
  1.社會學意義:法國Durkheim說:「自殺是指受害者所作的正面(如神風特攻隊)或負面行為,直接或間接導致死亡,而他本人知道會有死亡的結果。」依社會學觀點,自殺:
    (1)是有目的的行為(目的為死亡)
    (2)是有計畫或刻意的行為。
    (3)是自我毀滅的行為。
    (4)是本人主動、自願的行為。
    (5)個人認為自殺是解決問題的唯一且最好的方法。
    (6)目的為死亡。
  2.法律意義:從行為主體與客體的觀點,自殺指從事殺害行為人與被害人,同歸一人。而他殺指從事殺害的行為人與被害人,非同歸一人。自殺行為,如行為達到目的,則無從處罰行為人;如未達成目的,也不必處罰行為人。所以,自殺應是唯一一種不罰的自損行為。
()自殺與監獄環境的關係
  1.(自己怎麼看?)自認境遇不如人,容易自殺:例如,失戀者、孤獨者、畏罪者,都認為自己現在及未來的處境,都要比別人困苦,因而挫折、自殺。相反地,若大家境遇差不多,即使處於十分艱苦的環境,人們也能忍受下來。例如,二次大戰期間,兵荒馬亂、生靈塗炭、妻離子散,但自殺率並不高。
  2.(外人怎麼看?)監獄容易出現自殺行為:服刑者多屬人生挫折者,在獄中,生活匱乏、不自由、不能與親友直接互動、缺少傾訴對象,易出現自殺意念。
()自殺的類型:Liebling + Danto
  1.英國Liebling依自殺動機及陷入自殺可能性之程度,區分為:【口訣:1適應2長刑期3精神
   (1)適應不良型(Poor Copers)年齡較輕、過去有自殺紀錄、不滿現狀、挫折感大、易衝動、敏感度高,對外界刺激有激烈情緒反應,易受惡性感染,自殺比例最高類型。
   (2)長刑期受刑人(Long Sentence Prisoner)刑期長、年齡大、自尊心強、對犯行有強烈罪惡感、擔心家人因此蒙羞、對未來不抱希望、人生無價值感。其自殺行為,常於剛入監時發生。
   (3)精神疾病收容人(Psychiatrically)尤其是憂鬱症病犯與精神分裂病犯,經常無法適應監獄生活而自殺。
  2.Danto依自殺動機及矯正管理,來區分:【口訣:長期絕望道德衝擊自我懲罰工具
   (1)長期絕望型(Chronic Despair)收容人經長期的「訟累」,及因受拘禁而與家庭、親友隔離,感覺受社會背棄。作為逃避現實的一種手段,選擇在無力無助、沮喪絕望的心境下自殺。
   (2)道德衝擊型(Morality Shock)進入矯正機構初期,有感於社會身分及道德上的挫折,在沮喪絕望下自殺。道德衝突型常無前科,擁有正常家庭、職業與婚姻。
   (3)自我懲罰型(Self-punishment)以自殺作為折磨自己、減少罪惡感的手段。
   (4)工具型(Manipulative)工具型、表演性自殺,收容人以非致命性的自殺為手段(工具),來達成引起同情、引起注意、脫逃等等目的。
()自殺的徵兆:
  1.言語上:透露自殺的念頭、計畫。
  2.行為上:生活習慣突然很大地改變。
  3.環境上:最近可能遭逢人生重大變故...
  4.生命史上:是否曾企圖自殺、家庭中曾有人自殺等記錄。
()收容人自殺的原因:
  1.精神病犯:以憂鬱症病犯居多。
  2.家庭重大特殊事故:本法28I28II
  3.感情因素:just freestyle.
  4.家人漠不關心:just freestyle.
  5.罹重病:just freestyle.
  6.受欺凌:常見於221性侵犯、320竊盜犯。
  7.毒品犯:毒癮發作。
  8.禁止接見者:因而情緒不穩,導致自殺。
  9.在獨居房、違規房、保護室:心情苦悶而
  10.不滿司法:如量刑過長、判決不公、名譽受損。
  11.處遇不公:懲罰不公、配業配房不公
  12.表演性自殺:為表達抗議或冀求自傷後戒護外醫尋求脫逃。
表演性自殺(假自殺)→→→想到DantoManipulative(工具型自殺)
1.  意義:以不致命方法實施自殺。例如腹部血管不多,就以刀片輕劃腹部形成大傷口,但不致命。
註:表演性自殺者,於自殺前,都已模擬好殺傷方式,且明知其自殺方式,不可能導致死亡結果。
2.  目的:抗議、引起同情、報復、脫逃
(1) 抗議:特別是針對司法處理不當的抗議,如濫押、審判不公、或監獄管理不當等等。
(2) 引起同情:以自殺表示自己的弱勢,引起司法上的同情。
(3) 報復:針對獄政管教不當或漠視人權等狀況,以自殺方式,引起獄政高層或社會的注意,達到報復第一線管理人員的目的。
(4) 脫逃:藉自殺逼迫矯正機關戒護外醫(58 I),趁機脫逃。
()自殺的時間(時機)夜間警力較弱,且收容人已熟睡,不易被發覺,所以大多是夜間,以午夜到凌晨3時最多。
()自殺方法:
  1.縊死:最普遍,以繩索、毛巾、被單等。經常發生於夜間,尤以獨居房為多。
  2.吞食毒物:服食大量藥品或工場作業用化學劑等。
  3.吞食異物:迴紋針、鐵釘、玻璃、刀片等,常為表演性自殺,以尋求戒護外醫,來藉機脫逃。
  4.割腕:以玻璃、刀片、作業用刀、剪等。 
5.絕食:人犯以單獨或集體的方式拒絕飲食。
  6.跳樓:自高處
  7.刺腹:通常為表演性自殺(=Danto’s Manipulative"工具型自殺)
()預防對策:
  1.(從被關的來看→)收容人方面:
   (1)強化調查分類對新收人犯之情緒、精神病史、家族自殺史()、最近遭逢的變故、社會支持系統進行深入了解。
   (2)落實接見監視觀察其言語是否透露徵兆。
   (3)落實書信檢閱你會寫了吧!
   (4)監控自殺高危險群針對憂鬱症、精神疾病、長期病患、曾自殺或獨居之受刑人...
  2.(從關人的來看→)職員方面:
   (1)急救訓練施以急救、止血訓練。
   (2)交班時充分交換意見你會寫吧!
  3.其他方面:
   (1)對小刀片、小剪刀、絲繩等,便利自殺之器物,應謹慎搜檢(21II)。特別是獨居房、違規房及保護室。
   (2)化學品或藥品之管理強酸、強鹼、毒品、鎮靜藥品等,都應設簿登記。
戒護事故三:暴動(定義、種類、原因、階段、研究所戒護安全指南的處理手續、日本與美國比較、對策)
(一) 定義:指多數收容人以強暴、脅迫的方法,擾亂矯正機構秩序,其嚴重性「已達到社會矚目與不安」者。依此定義,我國近30年來稱得上暴動規模者,為71年、85年兩次的新竹少年監獄暴動。
(二) 暴動三個種類:
  1.暴動:如上所述。
  2.集體騷動(即,鬧房、搖房):指多數收容人於工場教區,集體擾亂監獄秩序,其規模未造成「社會矚目與不安」者。例如,83年花蓮監獄某工場的集體騷動。
  3.集體暴行:指多數收容人互毆,或以「強暴、脅迫」企圖脫逃,工場內20名受刑人打群架。
()暴動兩大原因:矯正機構為封閉環境,收容人情緒不穩、行動不自由、生活條件差、空間擁擠,美國矯正實務專家Vernon Fox綜合暴動的原因大致有二↓↓
  1.潛伏原因(靜態因素、結構上的因素)收容條件不適因而引發,這是最典型、傳統的暴動原因。矯正機構「長期潛伏的條件」像是人犯居住環境不良、伙食不佳、處遇不公、空間擁擠、衛生醫療不周、文康休閒不足、假釋條件嚴苛等等。
  2.突發原因:因突發事件而引發之,maybe科員與管理員管理不當。
補充美國學者Hartung的暴動原因
1.  粗野型:=Fox’s潛伏型
2.  集合型:因為不同種族、文化、語言間的衝突,而引發。
()美國Fox and Stinckcomb五個暴動階段:【口訣:最初先組織,對抗後結束,再說明一下
  1.初聚合階段:人犯自發性的聚合、並控制監獄某區域。
  2.織階段:人犯開始推派領導者與幹部,整合力量對抗管理階層。
  3.抗階段:強硬的暴力反抗、柔性的協商
  4.束階段:經長時間協商而達共識、或管理階層以武力介入,而使暴力落幕。
  5.明階段:對整起暴動起因、過程詳細調查,向社會說明暴動始末,減少社會不安。
()美國聯邦國立矯正研究所「戒護安全指南六個暴動處理手續:
  1.第一階段理性說服:希望以溝通對話來避免談判對抗,通常由典獄長或現場指揮官員傾聽收容人暴動理由,如果理由正當,則接受並立即檢討改進。
  2.第二階段命令解散:命令暴動團體「限時」解散、釋放人質。
  3.第三階段公權力展現:於命令解散之時,也集合起管理人員、鎮暴部隊,展現公權力介入的決心,使暴動團體心生畏懼。
  4.第四階段催淚瓦斯鎮暴:催淚瓦斯、強力水柱但尚未採取制裁性或報復性的鎮暴手段。
  5.第五階段鎮暴部隊鎮暴:發揮你的想像力!
  6.第六階段使用武器:由首長即刻判斷是否使用武器、使用哪一類武器。
()暴動預防對策
  1.整體上:
   (1)(記住!解決超額收容是任何預防對策的好用救援!!)解決監內擁擠:免因收容條件不適(潛伏、靜態、結構上)而引發...
   (2)改善管理員與人犯關係:彼此互信互賴、建立情感。
   (3)加強管理員訓練:強化值勤能力(知識+技能+態度)、培養危機處理能力
   (4)成立危機處理部隊:矯正署今已成立各地區靖安小組……
  2.戒護上:
   (1)建立公正審查制度:戒護管理不怕嚴格,只怕不公……
   (2)杜絕幫派:嚴防人犯自組團體來預備暴動手段。
   (3)嚴禁人犯賭博,避免事端:輸贏易生情緒,引發爭執鬥毆。
  3.作業上:加強推動謀生技能訓練,避免人犯閒散、精力無從消耗。
  4.教化上:
   (1)假釋審查公平:假釋之陳報及累進處遇之審查應「從實、客觀、公平」
   (2)個別教誨:針對個性頑劣份子,更加頻繁予以教誨。
   (3)紓解壓力:舉辦活動,調劑受刑人身心。

戒護事故四:暴行/欺凌
()暴行:非出於故意殺人或重傷害之犯意,對他人身體為積極地、有形地不法攻擊行為
()欺凌:欺凌的國際定義為,一個人長時間、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人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。此專指矯正機構內收容人以心理壓制利益剝奪生理傷害等手段,對其他收容人實施的欺負或騷擾行為。補充如下↓
刑法10VII,稱凌虐者,謂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,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。
()監獄暴行比其他機構多,為何再正常不過?
  1.(從關人的場所來看→)監獄環境的特質:執行自由刑的場所,以圍牆阻隔與外界的互動。Goffman曾提出「完全建構的機構」(Totally Institution)概念來說明↓
   (1)完全的控制:以極為完整的控制系統,維持監獄紀律、達致行刑目的。
   (2)完全的架構:監獄在軟體及硬體上,都建立完全的架構,控制監獄環境與受刑人的活動。
   (3)完全的融合:受刑人需強迫適應監獄的生活環境。
   (4)完全的孤立:受刑人與外界隔離,無法與外界互動。
  2. (從被關的人來看→)群體的特質:受刑人性別、罪名、刑期、惡性、身心狀況差異很大,犯罪人情緒較一般人不穩定,有暴力傾向者也比一般人多。
 ()暴行怎麼分類?這邊有個學者Bowker的想法要記
  1.以施暴者與施暴對象分類(以加害者-被害者來分類!)
   (1)單獨暴行:由一個人單獨行使暴力。例如:甲受刑人毆打乙受刑人,單獨暴行對監獄秩序影響較小。
   (2)共同暴行:「特定的多數人」共同行使暴力,例如,7名受刑人共同毆打另2名受刑人。共同暴行對監獄秩序影響較嚴重。
   (3)相互暴行:雙方相互使用暴力的意思。例如,甲乙兩受刑人互毆,或甲乙二受刑人與丙丁戊三人互毆。
   (4)受刑人對受刑人暴行:如果暴行引起死傷則成立傷害罪或殺人罪。
   (5)受刑人對職員暴行:如果暴行引起死傷則成立傷害罪或殺人罪,如果未引起死傷之結果,仍可能成立妨害公務罪。
  2.刑罰學者Bowker施暴動機分類:
   (1)表達性暴力:以暴力表達(or發洩)情緒上的不滿。上述剝奪理論監獄擁擠理論,都說明了受刑人暴行屬於表達性暴力(非理性犯罪)
   (2)工具性暴力:以暴力獲取生活所需,上述輸入理論說明了暴行屬於工具性暴力。
()有多少因素影響著暴行?
  1.監獄擁擠:就實務上,擁擠對暴行影響鉅大,尤其夏季擁擠的舍房,收容條件不適,暴行顯著較多。
  2.監獄管理:管理模式不當將使秩序渙散、暴行發生率提高。
  3.情境(機會)因素:指監獄暴行常發生在某一特殊情境,例如,時間上在洗澡時、上廁所時、正班管理員休息時;在空間上,如庫房、廁所、樓梯轉角、洗澡處所、空間死角。
  4.個人因素:暴行與受刑人個人特質有關,例如,年紀較輕、暴力犯、男性、未婚、少年時期即吸毒者。
  5.監獄處遇計畫:監獄辦理文康活動、技能訓練班、職業訓練、充足作業、治療性活動等,有助於減少暴行。
  6.職員與受刑人關係:just freestyle!
()暴行的理論有哪些?(如何解釋暴行發生的模式?)(闡釋暴行有幾個理論?):剝、輸、擠、衡、控
剝奪模式(剝奪理論)(Deprivation Model)
由著名監獄學者G.Sykes1958年研究紐澤西高度安全監獄時提出,認為監禁具有剝奪與痛苦的本質,暴行則是受刑人試圖適應剝奪與痛苦本質的結果。
監獄「剝奪」了受刑人的自由、隱私、物質享受、親情溫暖、娛樂等受刑人生活不適而發生暴行,甚至以暴行獲取生活上的滿足(如取得香菸、現金、好的床位等)
輸入模式(輸入理論)(Importation Model)
Irwen1962年提出,暴行源自於受刑人入監前即已形成的行為習慣。
常以暴力相向的受刑人,入監前就認同了暴力次級文化,在外以暴力爭奪地盤、以暴力表現氣概、追求利益、求取生存。入監後,將此次文化輸入監內,稍有不順,即暴力行事。
監獄擁擠理論(監獄擁擠模式)(The Crowding Model)
Cox1984年依據社會需求模式解釋監獄擁擠所導致的影響。
1.  物質層面,處遇品質降低:犯罪人數增加,使監獄擁擠,受刑人因舍房、娛樂、運動、衛生醫療等空間不足,而影響其生活品質,進而發生
2.  精神層面,內心焦慮恐懼:受刑人因生活權益、資源分配不均、活動空間緊縮,使情緒容易焦躁,人際互動緊張,易有衝突而產生暴行。
受刑人平衡理論(Inmate Balance Theory)
Sykes1985年研究,監獄管理人員「管教態度」的變化,亦會對受刑人的戒護事故產生影響。
本理論主要在解釋「暴動」,強調管理階層破壞了先前管理上的平衡。例如,原本監獄對受刑人私藏色情刊物不懲罰,娛樂時間也多,偶藏一包吸菸也不干涉。如果監獄「突然緊縮」了管理的尺度,破壞了原先管理上的平衡,就易造成暴動。
認為行政管理與監獄秩序的關係,呈現負相關。(行控Balance,秩序)
行政控制理論(Administrative Control Theory)
Dilulio1987年主張,監獄囚情不穩乃是管理不良與公權力不彰的結果。
認為監獄管理不良,公權力不能彰顯會造成兩種結果:
1.  第一線監所管理員消極不管事
2.  龍頭(大哥大)控制資源、享特權、以大欺小,最後促成暴行或暴動。
認為行政管理與監獄秩序的關係,呈現正相關。(行控,公權力成功彰顯,秩序)
()暴行的控制力量(暴行的防護)有哪些?
  1.硬體設備:加強物理戒護力,如空間區隔,避免幫派互鬥。
  2.辦理文康活動:藉文康活動,紓解苦悶,如球賽、體能訓練……
  3.心理輔導治療:研究顯示,6%的受刑人具反社會人格(6%51.9%),加強教化、輔導治療。
  4.分類監禁:不同犯罪類型或不同次文化的受刑人,減少衝突的機會。
  5.瓦解不法的人犯團體(or群體or組織):結黨營私的受刑人,常利用人多勢眾,欺壓弱勢受刑人,而引發暴行。宜採移房、換工場、移監等方式,瓦解其團體的存在。
  6.增加管理人員:超額收容,管理人員就須找部分受刑人,充任幹部。此作法容易溣為「龍頭管理」,成為暴行的來源。希增管理人力,以遏此現象。
()暴行影響了哪些層面?
戒護方面
戒護事故導火線
可能導致受刑人自殺,或群體騷動、暴動。
增加管教困擾
受刑人對管教人員失去信心,不再尋求正式管道解決問題,轉向非正式力量尋求裁決,例如,監獄幫派、組織等。
作業方面
要求轉業
受刑人暴行好發於工場,被害者便以轉業逃避之。
要求獨居或移監
受刑人以獨居或移監尋求解脫。
作業課程進度低落
受刑人作業成品被任意取走或遭到破壞,使其作業課程無法完成。
教化方面
情緒不穩定
受刑人被施暴,便會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。
觸犯監規
受刑人遭受挑釁,誘發暴行,而觸犯監規。
衛生方面
受刑人約診次數增加
以尋求可以協助的管道
受刑人生理傷害
受刑人暴行多毆打在被衣服掩蓋的部位,如腹部、背部,避免管教人員察覺。
心理創傷
害怕單獨到隱蔽之處。
整體方面
破壞監獄公共形象,加深外界對監獄為黑牢的誤會`
()暴行預防對策有哪些?
  1.改善監獄擁擠擴建新監擴大社區處遇之適用,使囚情趨於穩定,避免情緒不穩後暴行。
  2.縝密調查分類:才能分別監禁,畢竟罪質愈相近,衝突的機率愈能降低。
  3.舉辦有益活動:例如球類競賽,使其攻擊性轉移,宣洩壓力。
  4.增加管理人員:我國監獄管理人員員額偏低(與美、日相較),宜增加之,使受刑人得到適當、有效的管理。
  5.改善戒護死角:改變建築結構的設計,或裝設監視器,嚇阻暴行的發生。
  6.建立良好的獎懲制度:因為不公平的獎賞或懲罰,將埋下暴行的種子。
  7.妥善處理申訴問題:依本法第93條之規定提出之申訴,應公正審查,下情上達。
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:
一、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「處分」或「管理措施」
二、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,「拒絕其請求」或「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」,認為其「權利」或「法律上利益」受損害
三、因「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」發生「財產給付爭議」
  8.改善職員與受刑人的關係:以減少相互間的不信任感,使獄內互動更和諧。
戒護事故五:縱火
(一) 動機有哪些?
  1.脫逃:以縱火破壞設施,或引開戒護人員注意力
  2.抗議:以縱火引起管理階層或社會的矚目,以表達對監內某一事項之不滿。
  3.展示暴力:在暴動時,以縱火行為表達行使暴力之決心。
  4.自殺:以縱火行為自殺。
()預防對策有哪些?
  1.控制起火源:打火機、火柴或其它能產生熱量之用具,都必須加以控制。
  2.控制燃料:經由限制易燃物之種類、數量、安置處等方式,讓矯正機構有時間採取滅火行動,及時有效地控制火災蔓延。
  3.提供逃生路線及安全區:疏散時需要可靠有效之緊急出口,因此每棟舍房或區域必須有兩條不同的步行通道,緊急出口及路線也應清楚標示。
  4.控制鑰匙:
   (1)應統一保管於勤務中心,並註明顏色,以資緊急時快速辨別。
   (2)首長及戒護科應備有全監所各單位鑰匙一套,以防萬一。
  5.設置偵測系統及完備消防設施:以利及時疏散收容人及採取滅火行動,並定期檢修保養。
  6.擬定防火緊急計畫:管理人員及收容人皆應參與防火緊急計畫,定期提供消防教育及演練。
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之研究
()「擁擠」該怎麼定義?
  1.形式意義(即由核定容額來衡量):即一所監獄蓋好後,依其監內舍房之總面積,減去房內廁所、面盆之總面積,再除以0.7坪,即為該監之核定容額。我國是以每10.7坪計算,而美國是以每10.84坪計算。
  2.實質意義(即由生活品質來衡量):由生活品質的觀點看待擁擠問題,會更貼切。觀察一座監獄是否擁擠,除考慮形式上的核定容額外,尚須就生活設施之多寡、活動空間之大小、監禁對象之類別等,加以衡量。
()我國收容現況怎麼樣了?
  1.實際容額:我國各矯正機構截至1093月底,收容人數為59664人,總共超收2091人,超收比率為3.6%(2091/57573)
  2.核定容額:107年過後,為57573,我國監獄之核定容額係以每一收容人0.7,並扣除舍房之廁所、面盆之面積來計算,而實際容額已經遠遠超過核定容額。解決擁擠,避免影響矯治效果,乃當務之急!
()影響擁擠意義之因素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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