戒護事故概述 ( 一 ) 意義 1. 狹義: 係指監獄行刑法 ( 下稱本法 ) 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 「 有脫逃、自殘、暴行、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」。 2. 廣義: 包括本法第 26 條第 2 項、第 27 條第 1 項提到的「 天災、事變」 等自然因素,及職員與收容人互毆、集體怠工、暴動、絕食、作業傷害、火災。 ( 二 ) 監獄內戒護事故發生率高的 3 個理由 1. 收 容關係 之形成: 基於國家刑罰權之強制力,收容人被監禁其中,心裡壓迫感大,活動空間小 2. 收 容 性質: 監禁環境,物質滿足度低,日夜受監禁,不自由感特別明顯 3. 群 體 性質: 監獄之群體是由一群曾犯過罪者所共同組成,成員複雜,缺乏互信,彼此間存在緊張關係 ( 三 ) 戒護事故發生的 4 個原因 ( 口訣: 超額人際 ,卻 個別生活, 有沒有描述到網路世代的味道? ) 1. 超額 收容: 監獄人滿為患,監方為維護紀律,只重戒護工作,忽略教化輔導;再者受刑人因擁擠,亦未獲得生活上應有之照料。 2. 人際 適應困難: 職員與受刑人有「支配與服從」、「教師與學生」兩種關係,前者以達成 監禁 及 秩序維護 為目的,後者以實現改善意志與重生悔悟為目標。人犯無法適應,易因為身、心理壓力,肇生戒護事故。 3. 個別 處遇之偏差: just freestyle. 4. 生活 適應困難: 無法適應監內特有的次級文化、生活規範,就容易因為身心理壓力,肇生戒護事故。 ( 四 ) 戒護事故防範對策: 公正培養健全 的對策,並 留意提升 1. 公正 處遇: 依法行政,落實監規。對於違背紀律之受刑人,給予適當之懲罰 (86 條:警停停移 ) ,反之也要避免濫施或錯誤懲罰,例如,將拒絕飲食之受刑人辦以違規等。 2. 培養 科員及管理員之危機處理能力: 危機處理能力,包含「危機預測能力」、「危機防止能力」、「危機應變能力」以及「危機再發防止能力」。戒護事故初期,適切應對,避免事故擴大。 3. 健全「 接見通信」及「陳情申訴」制度: 暢通制度,使受刑人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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