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刑法標題版

1:立法目的,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、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

2:主管機關、監督機關及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之「訪視」

3:徒刑、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之「執行處所」與「分別監禁」

4:少年受刑人矯正教育之實施

5:監獄收容應按性別分界

6:受刑人之人權保障

7:外部視察小組之設置及報告提出

8:監獄得同意媒體採訪或民眾參觀

9:受刑人有關資料之調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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