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事法考前5分鐘

(1)I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,調整其成長環境,並矯治其性格,特制定本
法。

(1-1)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
用其他法律。

(2)本法稱少年者,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。

(3)I下列事件,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:
一、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。
二、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,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:
(一)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。
(二)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。
(三)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。
(3)II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,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、經常往來對象
、參與團體、出入場所、生活作息、家庭功能、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
為判斷。

(14)少年保護事件由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管轄。

(17)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,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。

(26)少年法院於必要時,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下列之處置:
一、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、家長、最近親屬、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
他適當之機關(構)、團體或個人,並得在事件終結前,交付少年調
查官為適當之輔導。
二、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,並提供鑑別報告。但
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,而需收容者為限;少年、其法定代
理人、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,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,以
停止收容。

(27)I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,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,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
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︰
一、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
二、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。
(27)II除前項情形外,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,認犯罪情節重大,參酌其品行、
性格、經歷等情狀,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,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
法院檢察署檢察官。
(27)III前二項情形,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,不適用之。

(28)I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,認為「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」或「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
理」者,應為「不付審理」之裁定。
(28)II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 (不付審理之裁定) 者,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。

(29)I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,認為情節輕微,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
,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,並為下列處分:
一、告誡。
二、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。
三、轉介福利、教養機構、醫療機構、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
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。
(29)II前項處分,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。
(29)III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,得斟酌情形,經少年、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
同意,轉介適當機關、機構、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,或使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:
一、向被害人道歉。
二、立悔過書。
三、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。
(29)IV前項第三款之事項,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,並得為民事
強制執行之名義。

(30)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,認為應付審理者,應為開始審理之裁定。

(34)調查及審理不公開。但得許少年之親屬、學校教師、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
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。

(35)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。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、環境
狀態,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。

(40)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,認為事件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者,應為移
送之裁定;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者,得為移送之裁定。

(41)I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,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,應裁定諭知
不付保護處分。
(41)II第二十八條第二項、第二十九條第三項、第四項之規定,於少年法院認為
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,而依前項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情形準用之。

(42)I少年法院審理事件,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,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
護處分:
一、訓誡,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。
二、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。
三、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、教養機構、醫療機構、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
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。
四、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。
(42)II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:
一、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,或有酗酒習慣者,令入相當處所實施
禁戒。
二、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,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。
(42)III第一項處分之期間,毋庸諭知。
(42)IV第二十九條第三項、第四項之規定,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
定情形準用之。
(42)V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,認有必要時,得徵詢適當之機關(構)、學校
、團體或個人之意見,亦得召開協調、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
務、安置輔導、衛生醫療、就學、職業訓練、就業服務、家庭處遇計畫或
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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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介Glasser,W.抉擇理論/現實治療(Reality Therapy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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