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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事法考前5分鐘

(1)I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,調整其成長環境,並矯治其性格,特制定本 法。 (1-1)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 用其他法律。 (2) 本法稱少年者,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。 (3)I 下列 事件,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 之: 一、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。 二、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,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: (一)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。 (二)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。 (三)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。 (3)II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,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、經常往來對象 、參與團體、出入場所、生活作息、家庭功能、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 為判斷。 (14) 少年保護事件由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管轄。 (17) 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,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。 (26)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,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下列之處置: 一、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、家長、最近親屬、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 他適當之機關(構)、團體或個人,並得在事件終結前,交付少年調 查官為適當之輔導。 二、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,並提供鑑別報告。但 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,而需收容者為限;少年、其法定代 理人、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,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,以 停止收容。 (27)I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,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,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︰ 一、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 二、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。 (27)II 除前項情形外,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,認犯罪情節重大,參酌其品行、 性格、經歷等情狀,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,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。 (27)III 前二項情形,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,不適用之。 (28)I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,認為「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」或「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 理」者,應為「不付審理」之裁定。 (28)II 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 (不付審理之裁定) 者,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。 (29)I 少年法院依少

監刑法標題版

1:立法目的,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、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 2:主管機關、監督機關及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之「訪視」 3:徒刑、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之「執行處所」與「分別監禁」 4:少年受刑人矯正教育之實施 5:監獄收容應按性別分界 6:受刑人之人權保障 7:外部視察小組之設置及報告提出 8:監獄得同意媒體採訪或民眾參觀 9:受刑人有關資料之調查

積極回想監刑法

49I:監獄應掌握... 49II:監獄依其規模... 49III:前二項業務... 49IV:衛生福利部... 49V衛生主管機關應... 50I:為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... 50II:醫療監獄辦理... 51:監獄內應保持 52I:受刑人舍房... 52II:監獄提供予... 53:為維護受刑人之健康及... 54I:監獄應提供受刑人適當之... 54II:監獄除國定例假日... 54III:為維持受刑人健康... 55I:監獄對於受刑人應定期為... 55II:施行前項... 55III:受刑人或其最近... 55IV:第一項...之結果... 55V:受刑人因健康需求... 56I:為維護受刑人健康或... 56II:前項情形,監獄得請求... 57I:經監獄通報有...

監獄學第一份:監禁與受刑人

監獄學自編一號:監禁與受刑人 ( 一 ) 監禁 : 對受刑人、公權力拘禁、矯正教育手段之一、改善性格的作用 ( 希望藉由監禁改變其性格 ) 。與看守所的「羈押」不同,羈押只有「防逃或保全證據」的作用,無法「改變性格」。 ( 二 ) 監禁對受刑人的影響 : 帶給受刑人五大痛苦 ( 痛苦監獄化 + 家庭生活 + 社會身分 ) ,思被行受漠寫上去。加上監禁空間擁擠不堪、監禁內容缺少變化,充斥孤獨、寂寞、枯燥感。此外,監獄以強大戒護力,嚴密監視受刑人,使他們生活更加呆板。 ( 三 ) 監禁帶給受刑人的問題 :九字口訣→痛苦監獄化 + 家庭生活 + 社會身分   1. 痛苦性: 學者 楊士隆 根據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學者 史金氏 (Sykes) ,認為受刑人受監禁時有五大痛苦: 108 年第一題     (1) 自由的剝奪 : 在社會上行動之自由被剝奪 + 在監內自由行動之範圍亦將受限制     (2) 物質與服務之剝奪 : 我國監獄行刑法規定,對於受刑人之給養,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,給予飲食、物品,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須器具。對於受刑人之衣服顏色、式樣由法務部矯正署統一規定,凡此皆為物質與服務之剝奪。    (3) 異性關係之剝奪 : 受刑人在監內,除「返家探視」和「與眷同住」外,無法舒緩與異性隔離之痛苦。     (4) 自主性之喪失 : 監獄管理具強制力,受刑人須遵守監規、服從管教,而趨被動。    (5) 安全感的剝奪 : 監內面對其他具攻擊性之受刑人或幫派份子,對大多數受刑人造成安全之威脅。     2. 監獄化之影響: 思想陷於停滯、依賴性與被動、缺乏自信、容易受暗示、脫逃意圖消失、反抗性減少、順從增強等。提到監獄化人格→你該想到「 思被行受漠 」   3. 對家庭婚姻之衝擊: 受刑人入監後,面臨家庭與婚姻之衝擊,尤其是長期刑之受刑人,在家庭的經濟上可能面臨困境;不穩定的婚姻,亦將因服刑而破裂。   4. 生活適應之問題: 在監內生活與家庭中生活差異甚大,監內生活是幾近於「公的領域」,鮮少有個人空間。受刑人在監內不能以自我為中心,須以監所管理員、受刑人群體為主,這是初入監者,適應上的問題。   5. 社會關係中斷: 入監後,社會關係為之中斷,生活資訊亦限於監獄所提供的部分。而初入監者,除非特別理由,否則「每星期僅